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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淫秽网站最高可判无期

来源: 来源作者: 编辑人: 发布时间:2005-01-06 12:00:00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淫秽网站及声讯台犯罪涉及未成年人的3种情形要“从重处罚”。
这3种情形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也将受到“从重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剑指淫秽网站背后“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播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有关人士表示,随着打击色情网站和声讯台专项行动的深入,切断此类犯罪活动背后的“利益链条”成为根治的关键所在。两高的司法解释将有助于切实斩断这个罪恶的利益链条。
司法解释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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