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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来源作者: 编辑人: 发布时间:2012-05-31 10:16:40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广新(文化)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豫文社[2007]16号)的规定,省文化厅定于近期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  必须是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4.  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  侧重推荐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传承人;

2.  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没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应予以关注;

5.  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4.  部分群体性较强的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申报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项目保护单位或申报单位属省直单位的,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三)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上报省文化厅。

(四)省文化厅将按照工作程序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评议,并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或集中考核,而后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并复核后,予以公布。

(五)本次申报工作,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参照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工作程序进行。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广新(文化)局提出本市(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文化厅,否则不予受理;(同时须提供公布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复印件,以备核查)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单位)意见;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市(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它材料(附属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申报书一式三份,音像资料等附属材料一式两份。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材料审核和资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厅。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概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电话:0371-69699792、69699792

传  真:0371-69699792

电子邮箱:feiyichu2009@163.com

地  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B区709室

邮  编:450018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  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点击下载:相关附件.doc-->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广新(文化)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命名暂行办法》(豫文社[2007]16号)的规定,省文化厅定于近期开展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申报推荐列入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  熟练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该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和较大影响;

2.  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3.  必须是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公布的县(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4.  德艺双馨,爱国敬业。

(二)推荐重点:

1.  侧重推荐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传承人;

2.  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没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可以进行申报;

3.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已去世或丧失传承能力的,该项目可重新推荐传承人;

4.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项目、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项目,应予以关注;

5.  第一、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的少数项目,虽然已经有省级代表性传承人,但因传承工作的需要,可适当增补,但要从严掌握。

(三)以下情况暂不推荐:

1.目前在项目领域内有较大争议的传承人;

2.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传承人;

3.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

4.  部分群体性较强的项目,目前难以确定其代表性传承人。

二、推荐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二)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或申报单位)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并提供推荐材料。(项目保护单位或申报单位属省直单位的,可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厅)

(三)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市级文化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并上报省文化厅。

(四)省文化厅将按照工作程序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评议,并根据需要对推荐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或集中考核,而后确定初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并复核后,予以公布。

(五)本次申报工作,各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化主管部门参照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工作程序进行。

三、推荐材料

(一)推荐意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文广新(文化)局提出本市(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文化厅,否则不予受理;(同时须提供公布本级代表性传承人的文件复印件,以备核查)

(二)推荐表:包括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个人简历;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个人成就;授徒传艺情况;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做的贡献;持有该项目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反映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特点的照片;身份证明复印件;履行传承义务的承诺;申请及授权书;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单位)意见;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意见;市(县)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议意见及参评专家名单;市(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意见等(见附件);

(三)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技艺水平的音像资料(5分钟之内,DVD格式);

(四)其它材料(附属材料):体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成就的证明复印件等方面材料;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或被推荐人代表性的文字、图片或音像资料等。

申报书一式三份,音像资料等附属材料一式两份。

四、工作要求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传承人得以世代相传,加强传承人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因此,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项目保护单位(申报单位)、专家学者以及各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听取意见,认真组织材料审核和资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可靠。

(二)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传承义务是评审的重要依据。在申报工作中,对于代表性传承人所享有的权利、承担的责任应详细告知申请人或被推荐人。

(三)各地的推荐材料请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厅。凡不符合推荐条件、推荐材料不符合要求、超过申报时限(以当地邮戳为准)的,一概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系电话:0371-69699792、69699792

传  真:0371-69699792

电子邮箱:feiyichu2009@163.com

地  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B区709室

邮  编:450018

特此通知。

附件:1.  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2.  第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点击下载:相关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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