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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 来源作者: 编辑人:王苏佳 发布时间:2012-08-20 17:41:01

一、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二、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三、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四)、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五)、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四、软件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其经营范围中包括计算机软件业务(包括软件的技术开发或软件产品的制作);(二)、具有生产软件的条件和技术力量;(三)、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四)、具有软件产品质量的保证手段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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