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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来源作者: 编辑人:王苏佳 发布时间:2016-02-25 09:47:46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文化)局,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我省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

1.年度重点项目保护补助经费

(1)重点支持传统戏剧项目。主要支持开展传统剧目排演、以演代训培养后继人才,支持范围包括剧目整理、剧装道具购置、排练场所租赁、剧目排练、公益性演出、进校园等。

(2)重点支持民俗类按照传统方式举办活动的项目。支持范围包括:传统活动仪式组织、社会宣传、活动保障等。

2.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经费

急需抢救性记录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由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申请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并具体组织开展抢救性记录工作,名额10人。资金申请额度按照2015年度开展抢救性记录招投标资金平均额度测算,以前年度抢救性记录结转结余资金结转到2016年度使用。(见附件4)

(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

经文化部批准公布的所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传习补助经费,本通知申报截止日期前已经去世的除外。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传习补助经费用于补贴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各项传习活动。(见附件5)

二、申报要求

(一)加强预算审核管理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对资金申报单位加强指导,按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申报经费的开支范围,做到支出事项明确清晰、资金测算合理准确,例如开展培训,应详细说明培训对象、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目标及内容等,传习点建设应明确传习内容、考核依据等。

保护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工资或福利,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凡超出管理办法规定支出范围的事项一律不得纳入补助经费预算。

(二)按时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版(word格式)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月26日前正式报送财政厅和文化厅,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省直单位直接报送文化厅)

联 系 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王立勇

联系电话:0371-69699790,69699792(传真)

报送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B区901室(450018)

电子邮箱:feiyichu2009@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2016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

2.《2016年度重点项目保护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

3.《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经费申报书》

4.《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补助经费申报书》

5.《2016年度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申报书》

                                                     2016年2月17日

 

附件1: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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