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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来源作者: 编辑人:王苏佳 发布时间:2012-08-14 17:26: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支持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和个人,方可申请享受

《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应当符合《意见》所列明的奖励内容,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办法的认定及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动漫产业专项资金的动漫企业进行认定,并负责受理认定企业及个人的资金申报。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郑州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

2、除动漫培训外的企业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要求,并取得“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3、经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取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认定文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指在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中工作的职工,或郑州市民。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的范围包括:动画漫画作品播出演出发行奖励、电视台播出补助、原创动画漫画作品奖励、动漫企业创业资助、贷款贴息、动漫办学奖励、动漫人才奖励、动漫会展补贴、动漫企业产业化奖励、动漫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励、国家级动漫产业发展基地补助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办法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按下述规定提出资助、补贴、奖励、优惠申请:

(一)动漫企业原创动画漫画作品播出、演出、发行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动漫企业;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我市完成最终的生产或创作活动;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奖励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地方电视台(地市级以上)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中央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2000元、三维4000元标准,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此外,对在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3000元、三维6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另行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省内演出的,给予每场0.5万元的补助,全年不超过20万元;在省外演出的,给予每场1万元的补助,全年不超过30万元;在海外演出的,给予每场5万元的补助,全年不超过50万元。获“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本市企业研发、出版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出版物,根据其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漫画图书可一次性奖励5—7万元;对在境外出版原创漫画图书的,可一次性奖励8—1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动漫期刊及动漫出版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规定。

2、需申报资料

动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立项备案文件、发行许可证、作品著作权确认文书、播映计划及播映权转让合同、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样片(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简要制作流程及制作软件说明、版号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除样片外,一式四份(验原件)。

漫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合同、该作品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样书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除样书外,一式四份(验原件)。

演出: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作品著作权确认文书、所获奖项证书、演出合同,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二)电视台播出补助

1、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本市市级电视台

补助标准:对本市市级电视台播出我市动漫企业原创的动画作品给予适当补助。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立项备案文件、发行许可证、作品著作权确认文书、电视台与动漫企业签订的播出合同、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动漫企业收到电视台向动漫企业支付播出费用开具的发票、样片(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简要制作流程及制作软件说明、版号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除样片外,一式四份(验原件)。

(三)原创动漫作品奖励

1、动画漫画作品获奖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①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和第七条规定的个人;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我市完成最终的生产或创作活动。

②奖励标准: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画漫画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画漫画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列入国家重点漫画项目,奖励标准参照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优秀动画片标准执行。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漫画作品不能形成单行本漫画的获奖作品不在此列。

(2)需申报资料

动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国家广电总局立项备案文件、发行许可证、动画样片(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所获奖项证书、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漫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样稿、所获奖项证书、该作品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故事梗概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2、精品项目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①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和第七条规定的个人;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我市完成最终的生产或创作活动;

经领导小组认定为精品原创动画漫画作品。

②奖励标准:经领导小组认定,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15%的资助。期限为一年。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项目获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或个人已实际到位的投资额证明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四)动漫企业创业资助

1、资助对象和标准

(1)对自带大型动漫原创题材入驻我市的企业,一次给予20万元以下创业资金的资助。

(2)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可分别申请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企业发展计划书,大型原创动漫作品证明文件,申请研发中心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省、市认定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五)贷款贴息

1、补贴标准和对象

补贴对象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符合本办法第六规定的动漫企业。补贴方向为企业为创作生产动漫作品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

补贴标准:一次性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给予1年的贷款贴息;一次性贷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给予2年的贷款贴息;一次性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3年的贷款贴息。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合同及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借据(借款回单)、企业当年已支付利息的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六)动漫办学奖励

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市高校及动漫人才专业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郑州市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社会公布。对确定的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审,优进劣退。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为“郑州市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

奖励标准:根据培训人数及毕业生在动漫企业的就业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郑州市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批复文件,毕业生就业合同、企业为毕业生缴纳“三金”的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七)动漫人才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为在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中获奖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市动漫企业员工或我市市民。

奖励标准:凡在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中获奖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为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奖励办法,由领导小组根据高级人才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确定。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在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中的获

奖证书,企业员工出具我市企业证明文件,个人出具身份证,个人对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所做贡献的事迹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八)动漫会展资助

1、举办会展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经批准的由我市动漫企业或团体承办的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大、中型动漫会展活动。

补贴标准:对由文化部主办、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大型动漫会展活动,连续三年予以资金支持,三年后采取市场化的形式运作。对中型会展活动在展会结束后一次性贴补。

(2)需申报资料

国际性大型动漫会展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部批复文件、活动实施方案、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中型动漫会展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同意举办会展活动的文件、参会单位情况、会展签约情况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2、参展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参加国际著名动漫会展的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展位费用的50%。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展会邀请函、展位费缴款或汇款凭证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九)动漫企业产业化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项目奖励单位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我市动漫企业。

奖励标准:动漫产品年相关收入300—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予以奖励;2000万元以上的,超出2000万元部分按2%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年服务外包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增加0.5%的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在年服务外包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0.5%。同一企业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单位当年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 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 )、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或专项审计报告)和有关凭证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十)动漫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在动漫人才培养和引进、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及招商引资等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人员,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奖励每单位(个人)1-5万元人民币。特殊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大小依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2、需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突出贡献申请书(附突出贡献说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十一)动漫产业基地补助

1、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为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入驻我市动漫产业基地的企业。

补助标准:对国家级动漫基地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一定补助,用于基地建设的补贴。对入驻我市动漫产业基地的企业租用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金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密度达到1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上述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给动漫产业基地,补助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2、需申报资料

国家动漫基地申报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央部委关于在我市建设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的批复文件、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基地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基地房租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各级文化部门对动漫基地的批复文件、动漫基地与入驻企业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企业缴纳的租金证明、入驻企业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资金申报与受理

1、专项资金采取申报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资金申报的受理部门。

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一次。申报期间为当年7月1日至第二年的6月30日。

申报企业和个人根据申报内容于6月1日至6月30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2、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次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定和拨付

企业和个人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于每年8月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于做出评审意见,向全社会公布,并于9月底前向企业和个人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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