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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公英奖评奖办法

来源: 来源作者: 编辑人: 发布时间:2007-04-06 08:00:00

  

(1997/12/0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形式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五章 评奖程序及方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丰富少年儿童业余文化生活,繁荣少儿文化艺术,文化部在“中国青少年艺术大赛”中设立蒲公英奖。该奖项为全国文化领域少儿业余文化艺术的最高奖。

第二条 蒲公英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文艺弘扬社会主义时代主旋律和民族精神的原则,提倡不同题材、形式、风格的多样化,坚持导向性、群众性、儿童性、娱乐性、促进少儿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三条 蒲公英奖每年评选一次,各文化艺术门类轮流参加评选。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四条 参评作品范围是:

(一)音乐(包括器乐、声乐),舞蹈(包括校园集体舞);

(二)戏剧(包括小品),曲艺(包括故事);

(三)美术,书法,摄影;

(四)儿童文学,儿童读物,少儿报刊;

(五)儿童文化理论。

第五条 参评的儿童音乐、舞蹈、戏剧及曲艺作品应是在广大少儿中有影响的佳作。儿童美术、书法、摄影与儿童文学作品、理论文章应是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发表过的作品以及在全国会议上宣读过的论文等。

第六条 参加评奖的文学作品限于广大少年儿童创作的以及少儿文化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为少年儿童创作的作品。

  

第三章 奖项设置及奖励形式

第七条 蒲公英奖设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园丁奖和组织奖。

第八条 对获奖作品的所在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证书、奖牌(或奖杯)、奖金。

第四章 评奖机构

第九条 蒲公英奖设评奖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在文化部领导下负责评选工作。评委会委员由文化部聘任,一届一聘。

第十条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有权根据当年评选的艺术门类酌情增减奖项。评委会内设少儿文化艺术界专家、少儿文化艺术工作者和教师、小观众和小读者等三个评选组。

第十一条 评委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评奖办公室的工作由文化部社文司承担,负责日常的组织工作。

第十二条 评委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奖规定和有关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反规定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工作资格。参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行贿、送礼,如有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五章 评奖程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书法、摄影、理论文章等参评作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推荐申报;部队系统参评作品由总政文化部推荐申报;儿童文学、读物、报刊等参评由出版部门推荐申报。推荐作品必须按照评选办公室要求,填写表格,提供资料。

第十四条 已获过蒲公英奖的作品不得再申报。参加过蒲公英奖评选未获奖,经加工修改,质量确有提高者,可继续申报参评。

第十五条 评选的具体步骤是:

(一)评选办公室对申报作品进行初选并提出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应多于奖额的百分之三十至一倍;

(二)由评选组进行预选,审看初选提名作品的录像、录音、展品。经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差额提名;

(三)在差额提名的基础上,以评选组记名或不记名投票打分的方式评选,依三组总分多少评出金、银、铜奖的初评结果;

(四)优秀奖由评委会讨论后提名。

第十六条 正式获奖名单由评委会投票决定。投票时,以到会评委实有人数为准;有参评作品者(包括辅导者)一律不得担任评委;投票结果,如得票相同,需重新投票。

获奖名单产生后,由评委会按投票方式选出园丁奖和组织奖。

第十七条 评选过程中,如遇有争议,由评委协商后报评委会主任、副主任裁定。

第十八条 评选结果报文化部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社文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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