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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 来源作者:豫文非遗〔2016〕4号 编辑人:王苏佳 发布时间:2016-02-25 09:50:03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文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工作,规范保护单位的管理,明确和落实保护责任,根据《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研究,决定近期组织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四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认定对象。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扩展项目的通知》(豫政[2015]62号)中公布的114个项目(见附件3)

(二)申报(推荐)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该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

2.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力;

3.具有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4.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专人负责项目保护工作;

注:各级政府的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保护单位申报。

(三)项目保护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1.按照项目保护规划制定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2.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3.保护与该项目相关的文化场所;

    4.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活动;

    5.为该项目传承及相关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6.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7.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四)应提交的材料

1.申报(推荐)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2.申报(推荐)单位承诺履行保护职责的声明;

3.《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表》(附件1)

4.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推荐)保护单位的文件。

二、关于第一、二、三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和重新认定工作的说明

(一)《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公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认定结果的通知》(豫文非遗[2013]11号)中认定的保护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需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

1.保护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

2.保护单位因文化体制改革已经撤销、更名或者整体划转入其他单位的;

3.保护单位因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设置调整等原因,已经更名或职能发生变化的;

4.保护单位履行保护职责不力或者不具备履责能力,需要进行变更的。

(二)调整保护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1.原保护单位撤销、更名或者整体划转的有关文件复印件;

2.原保护单位行政区划变更、机构设置调整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3.原保护单位放弃作为该项目保护单位的说明。原保护单位不能履行保护职责且不能出具相关说明文件的,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调整保护单位的函件并说明;

4.申请重新认定保护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5.申请重新认定保护单位承诺履行保护职责的声明;

6.《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表》(附件1);

7.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认定保护单位的文件。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应履行的职责,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科学保护和有效管理。

请于3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送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联 系 人:王立勇

联系电话:0371—69699790,69699792(传真)

报送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B区901室

邮 编:450018

电子邮箱:feiyichu2009@163.com

特此通知。

附件:1. 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 表

2.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推荐汇总表

3.第四批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扩展项目名单

 

                                                       2016年2月23日

 

附件1:相关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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